资助事项
对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,给予支持。
资助标准
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%给予支持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;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,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的2%给予支持,最高不超过400万元;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不超过600万元。
根据投资款到位情况,给予事后支持。
申报条件
1、申报主体需为获得投资的企业,且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。
2、股权融资事件发生时申报主体尚未上市。
3、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,或经营范围含股权投资、创业投资、股权投资管理、创业投资管理,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。
4、股权融资事件完成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。
申报材料
1、营业执照。
2、申报首次融资资助的,提供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证明材料。申报后续融资资助的,提供与此次融资相对应的股权变更的工商证明材料。企业股改后的股权变更,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。
3、企业2021年度审计报告。
4、投资协议等相关材料。
5、资金到位证明。
6、投资机构的相关材料。